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经过两年试点,该项制度不断释放司法红利。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改革试点成效显著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需要尽可能减少对涉罪企业家的羁押。特别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需要。不捕、不诉可以借助合规实现更好效果,也是检察工作发挥主导作用、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2020年3月起,最高检部署在江苏张家港、深圳宝安等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其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既体现了“严管”又体现了“关怀”。

2021年3月起,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一些非试点省份的检察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积极主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改革相关工作。

长期以来,涉案企业往往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造成倒闭、工人下岗的严重后果。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在近几年的实践中诞生并逐步完善的,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在办案过程中,各试点检察院准确把握改革内涵,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同步衔接推进涉企“挂案”清理,加强行刑衔接,确保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数据显示,经过两期改革试点,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当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

发挥第三方机制作用

稳定的合规改革效果需要健全的监督体系,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的推开,第三方机制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21年9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同年11月,九部门联合下发《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两个配套规定,为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2021年12月,九部门正式组建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解决各地区专业人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为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会议强调,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不能适用合规改革,不能办凑数案。

为了更好发挥第三方机制的效能,最高检强调,要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组建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等审查把关,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同时,还要通过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培育制发、深化检校合作等,进一步健全第三方机制各项配套制度。

完善监督评估工作

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明确提出,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会议强调,前期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在“深化”上下功夫,协同健全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联络员、联系人等各项制度机制,助力管委会充分发挥“指挥部”职能作用,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

其他地区检察机关要在“做实”上下功夫,抓紧会同本地工商联,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建立本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推动与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会签印发。

各地检察机关都要在“拓展”上下功夫,会同工商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适时“扩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据了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专业人员库能否建好用好,直接关系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实际效果。对此,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抓紧完成省级、地市级专业人员库的组建工作,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专业人员库,为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提供坚实人才保障。特别是要落实人员库分类组建要求,以适应办理不同类型企业合规案件的需要。

总结各方经验做法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试点也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没有明文法律授权,导致部分试点探索存在制度障碍,如果单纯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是在诉讼程序还是在实体从宽方面,都无法形成明确的正面激励效果和法律监督后盾,限制了企业合规制度的意义价值。”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说。

王静成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明确“单位附条件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时配套跟进。另外,刑事合规与行政处罚衔接、涉案中小企业合规绿色通道等方面,也都需要相关配套支持,建议全国人大统筹立法进程和执法监督。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我们要在目前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合理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戎静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应定位为兼用实体和程序手段对企业进行刑事司法处置的综合性制度。实体上“预防+从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程序上“协议+监督”,体现了协商式司法的精神,总体上涉案企业合规体现“处理—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企业合规治理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推动改革责无旁贷。

“试点工作要坚守‘严格依法’这条红线,现有的探索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从一开始就要让这项制度‘合规’、稳健,走向成熟、走向法治。”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改革依法有序开展。最高检将在总结各地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加强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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