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

《意见》提出,我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同时,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记者 吕霞)

标签: 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信贷评审方式 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