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据了解,《公告》中提及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去年11月、12月,今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去年第四季度,今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公告》明确,上述企业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今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与此同时,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若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记者 李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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